云黔南网讯 近日,福泉市市民杨启菊及其家人将一面写有“为民不辞辛苦,高效执行楷模”的锦旗送到福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感谢执行局宋法官为其执行到位其因车祸应获得的赔款84000余元。
事情回溯到2018年10月20日。当日,原告搭乘被告李兴荣驾驶的三轮车由福泉往马场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福泉市西环线马头坡路口转弯时,与被告李秀飞驾驶的致越矿业公司所有的贵JA1655号重型半挂车后轮相碰,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福泉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李兴荣承担主要责任,李秀飞承担次要责任。经该院判决: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启菊各项损失一万零二百七十四元八角四分(¥10,274.84元);2.被告李兴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启菊各项损失八万四千六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84,676.11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迟迟不肯履行义务,原告只好申请强制执行。宋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了解到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的,在宋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承诺积极履行义务,经过多方努力,该案已于6月16日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