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黔南网讯 6月8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对通州镇通星村村民何某某失火案依法提起了公诉,该县人民法院以巡回审理方式在案发地通州镇通星村细引坝组开庭审理,40余名通星村群众围观旁听。
在庭审中,平塘县检察院公诉人指控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指出今年3月30日下午,何某某到通州镇通星村细引坝组知青处牵牛时,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之前割好晒干于自家田边的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森林过火总面积4.2993公顷,经济损失43544元。公诉人在指控其犯罪的同时,还出示了相关证据。
对何某某的量刑处罚,公诉人表示,火灾发生时何某某主动叫人帮忙扑火,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没有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也未开展生态修复,如对其处以轻刑,将在当地引起不良社会影响,不利于森林防火工作,特别是中国天眼周边生态保护工作。为体现刑法的惩罚、教育功能,更好地服务中国天眼周边生态建设,应当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何某某现有两名未成年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家中除了何某某外没有其他监护人。为了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公诉人提出了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量刑建议,并责令其在缓刑考察期间开展补植复绿。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做到了丝丝入扣,既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也体现了法无情而人有情的人文关怀。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何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当庭认罪服法并表示愿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开展补植复绿。
通过现场释法说理,让现场旁听群众亲身体验了违规野外用火的法律后果,增强了群众森林防火的法律意识,共护“中国天眼”周边生态安全。